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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保护商业秘密特别规定》征求意见:外资企业六类措施怎么应对

2026-10-27 11:18

商务部 2026 年 10 月 26 日就《保护中国商业秘密特别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(下称《保护商业秘密特别规定》)公开征求意见,反馈截止 11 月 24 日。该规定针对外国实体在国际经贸活动中侵害中国商业秘密、且危害或现实威胁国家主权、安全、发展利益的情形,拟设置六类措施,其中包括限制或禁止其在中国境内新增投资。外资、合资企业及涉及技术输出的出海企业,宜提前做一轮合规自查。

 

保护商业秘密特别规定:六类措施要点

征求意见稿列明的措施共六类(均为拟设立安排,以正式发布为准):

措施

对企业的影响

限制或禁止相关货物、技术进出口与国际服务贸易

供应链与技术服务合同可能受阻

禁止出口相关物项

涉技术产品出口需先行比对目录

限制或禁止在中国境内新增投资

增资、新设主体、并购可能受限

限制人员与交通运输工具入境

外籍高管与商务差旅受影响

限制或取消工作许可、停留或居留资格

外籍员工用工安排受影响

罚款及其他必要措施

直接的合规与经营成本

 

保护商业秘密特别规定对外资企业的影响

对在华外资、合资企业而言,规定把「商业秘密合规」从民事纠纷层面提升到准入与居留层面:一旦被采取措施,新增投资、人员入境、工作许可都可能受限。触发前提是「侵害中国商业秘密+危害国家主权、安全、发展利益」的叠加认定,常规经营不必然触发,但技术来源不清、前雇主商业秘密争议突出的主体需重点关注。征求意见稿同时设有调查举报、变更取消与申请豁免条款,被误伤的企业有救济路径。

 

外资与出海企业的合规自查清单

1.       技术来源梳理:核心技术、图纸、源代码的取得路径是否有合法授权文件;

2.       员工背景与竞业:核心技术岗位人员是否存在未了结的前雇主保密或竞业争议;

3.       保密制度落地:是否有分级保密制度、保密协议与脱密期安排;

4.       技术出境比对:出海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前,先比对商务部、科技部 2026 年 10 月 16 日公告 2026 年第 48 号修订的《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》,判断是否属于禁止或限制出口项;

5.       合同条款检查:跨境技术许可、委托开发合同中的保密与争议解决条款是否完备。

 

征求意见阶段企业该做什么

现在是提意见与自查的窗口期,不是恐慌期:规定尚未生效,所有措施均为「拟」。建议有技术跨境安排的企业在 11 月 24 日前完成自查清单,必要时通过正规渠道提交意见;涉及架构调整的,等正式文件落地后再动。

 

FAQ

Q1:这个规定只针对外国企业吗?

A1:适用对象为「外国实体」,包括外国企业、其他组织或个人。境内企业的境外股东如被认定相关行为,也可能间接影响其在华投资安排,以正式发布文件为准。

Q2:普通外资生产企业需要担心吗?

A2:触发条件较严格,常规制造与销售业务一般不涉及。重点是技术来源清晰、不存在窃取或不当获取商业秘密的情形。

Q3:现在需要马上调整股权或投资计划吗?

A3:不建议在征求意见阶段仓促调整。可先完成自查与合同梳理,待正式文件明确适用细则后再做决策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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