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基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范围有什么要求?
Q: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范围有什么要求?经营范围是否必须含有“私募”相关字样?
A:
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应当符合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》和《登记备案办法》《登记指引第1号——基本经营要求》等相关规定。
根据《登记指引第1号——基本经营要求》第四条的规定,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经营范围中标明“私募投资基金管理”“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”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”“创业投资基金管理”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,不得包含与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,其经营范围应当与管理业务类型一致。提请登记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,其经营范围不得包含“投资咨询”等咨询类字样。
Q: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中能否包含“企业管理咨询”、“项目咨询”、“投资咨询”字样?
A:
根据《登记指引第1号——基本经营要求》第四条的规定,提请登记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,其经营范围不得包含“投资咨询”等咨询类字样。因此,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“企业管理咨询”、“项目咨询”“投资咨询”等咨询类字样。
Q: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何种情形,协会将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?注销后是否可以查询注销类别和注销机构名单?
A:
根据《登记备案办法》的规定,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下列情形,协会将注销管理人登记:
1.不符合规范整改要求。根据《登记备案办法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,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规、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相关要求。不符合要求的,协会予以公示并要求其限期改正;情节严重的,协会采取暂停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的自律管理措施;逾期未改正或者经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,情节特别严重的,协会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。
2.经营原因注销。根据《登记备案办法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,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协会注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予以公示:
(一)主动申请注销登记,理由正当;
(二)登记后12个月内未备案自主发行的私募基金,或者备案的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12个月内未备案新的私募基金,另有规定的除外;
(三)依法解散、注销,依法被撤销、吊销营业执照、责令关闭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;
(四)中国证监会、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3.自律管理措施注销。根据《登记备案办法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,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协会注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:
(一)因非法集资、非法经营等重大违法犯罪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;
(二)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;
(三)金融管理部门要求协会注销登记;
(四)因失联状态被协会公示,公示期限届满未与协会取得有效联系;
(五)采取拒绝、阻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、协会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检查、调查职权等方式,不配合行政监管或者自律管理,情节严重;
(六)未按照本办法第七十三条、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,或者提交的法律意见书不符合要求或者出具否定性结论;
(七)中国证监会、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社会各界可通过协会统一对外公示页面(gs.amac.org.cn)查询已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。
Q:协会《投诉须知》的网址在哪里可以查询到?
A:
投诉人可在协会官网点击“关于协会”下面的“行业投诉”查看《投诉须知》,具体网址为:https://www.amac.org.cn/aboutassociation/hyts/
Q:过了时间也一直没收到会费票据,系统上票据是否开出也显示为否,这个是怎么回事?
A:
如期未收到电子会费票据的机构,可先在邮箱中搜索“【电子票据】您收到一张新的电子票据”,如还未收到票据请以“未收到会费票据”命名的邮件形式,正文里注明公司名字、缴费日期以及个人(网易、腾讯、新浪等)邮箱,发送至membership@amac.org.cn。
系统上显示的是否开票与实际开票无关。
Q:如何缴纳会费?
A:
机构需登陆进入AMBERS系统,在首页-待办-通过线上选择银联(有企业银联和个人银联)或者汇付天下支付缴纳会费。
注意事项:以上仅供参考,提供方不能保证本清单表述精准无误、不承担清单表述不精准被引用带来的任何责任,具体请您结合监管要求、基金合同以及管理人自身实际情况确定。
联系电话:13662574085 联系邮箱:15766212856@163.com 联系地址:福田中心区沙嘴街道绿景红树湾1号18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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